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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志迁与林初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迁,林初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57号原告:颜志迁,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初省,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迁诉被告林初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志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颜志迁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