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志迁与林初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迁,林初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57号原告:颜志迁,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初省,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迁诉被告林初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志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颜志迁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