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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王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3民初782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人,住本村。被告:王某1,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人,住本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利息27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1系同村街坊关系,王某1是王某的姑姑,王某1以王某做修车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将钱借给王某1和王某,并约定利息2分,定期一年。至2017年1月26日,王某1一共给了其9240元利息,其余本金利息均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被告王某、王某1未答辩。原告张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据1张,证明被告王某借原告50000元,王某1做担保的情况。被告王某、王某1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系同村街坊关系,被告王某1是被告王某的姑姑。2014年3月9日,被告王某通过被告王某1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担保人为王某1。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王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据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利息2分,定期一年,担保人王某1,借款人王某。借据背面载明“支2800元;今还2017年1月26号6440元”。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王某、王某1陆续支付原告利息924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再支付利息2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经原告张某催要,被告王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张某主张被告王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76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被告王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款项和利息的偿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60元。二、被告王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