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财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427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金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戴秀英,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