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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祥龙、张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孟祥龙,张淑华,李成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龙,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淑华,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成英,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龙、张淑华、李成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739元,退还168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