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512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