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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512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