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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与吴喜成、李宝俤、吴朋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吴喜成,李宝俤,吴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钟寿富,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安俄,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明尚,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喜成,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宝俤,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朋飞,男,1987年01月03日出生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与吴喜成、李宝俤、吴朋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28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吴喜成、李宝俤、吴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喜成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宝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朋飞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