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玲玲、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玲,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玲玲,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工业开发区兴业路66号,工商注册号:350800100072241。法定代表人:洪南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玲玲与被执行人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福建省上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劳人仲【2016】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1380.04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案件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海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其所有的位于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2012)字第122019号、杭房权证(2012)字第122020号、杭房权证(2012)字第12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上杭县国用(2012)第1100号】以及位于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兴业路66号的工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2014)字第140165号、杭房权证(2014)字第140166号、杭房权证(2014)字第140167号、杭房权证(2014)字第1401**号】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在处置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发函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进行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洪南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7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厂房出租,有租金收入,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有出租部分厂房,但租金已抵债给其他债权人,未实际收取,被执行人表示2018年以后的租金收取后会支付给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