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存海与广宗县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存海,广宗县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218号原告:谢存海,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宗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吕景星。组织机构代码:40331330-0。地址:广宗县文明街31号。委托代理人:安兴君,广宗县医院医务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朝辉组织机构代码:71588123-5委托代理人:孙慧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谢存海诉被告广宗县医院、追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谢存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存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谢存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