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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2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元根、濮学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根,濮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2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毛元根,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濮学庆,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濮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濮学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委托杭州万银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濮学庆名下的江铃牌JX6470T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B8P12930,车架号为LEFCJDBB2BHP45659,座位∕排量为5座∕2402ml,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不详,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该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价格评估。杭州万银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评报字第201703-0013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68643.85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于天鹏(公民身份号码)以713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濮学庆名下的江铃牌JX6470T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713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于天鹏(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于天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天鹏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