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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吕晓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吕晓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98号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滕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庆云,执行董事。被告:吕晓英,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晓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68元,减半收取16334元,由原告青岛中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