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峰峰、高永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峰,高永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峰峰,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镇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永新,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镇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某网咖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杭州湾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0元)。同年2月底某晚,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某集团有限公司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喜力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杨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合格证、装箱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机动车销售凭据、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的量刑幅度均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峰峰、高永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峰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高永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