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桂荣对王锡斌、白山市益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桂荣,王锡斌,白山市益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79号申请人韩桂荣,住白山市。被申请人王锡斌,54岁,住白山市。被申请人白山市益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斌申请人韩桂荣与被申请人王锡斌、白山市益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桂荣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产权人为王锡斌的房屋(房屋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3房号000133建筑面积84.01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4房号000134建筑面积51.7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5房号000135建筑面积37.2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6房号000136建筑面积7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7房号000137建筑面积7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6房号000256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7房号000257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8房号000258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由申请人韩桂荣提供的户名为韩桂荣的2,000,000.00定期存单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产权人为王锡斌的房屋(房屋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3房号000133建筑面积84.01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4房号000134建筑面积51.7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5房号000135建筑面积37.2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6房号000136建筑面积7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137房号000137建筑面积7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6房号000256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7房号000257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丘地号为08-0022-0876-0099-000258房号000258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韩桂荣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