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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国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国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1780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增,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国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被告于国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于国增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291.94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东营区文汇小区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合同中对收费标准等作了约定。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拖欠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被告于国增辩称,其房屋漏水;地下室多次被盗;下雨后楼前、楼后存水。处理好房屋漏水问题,其可以交纳物业费。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同时以避免对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造成破坏为原则。本案中,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于国增房屋所在文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于国增抗辩房屋漏水,其所在屋顶属共用部位,在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涉案房屋漏水可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处理,如业主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但是,不足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事由;对被告于国增的其余抗辩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2291.94元(121.27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42个月),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国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91.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于国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佳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