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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平、王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财保59号申请人:李平,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闯,男,汉族,1988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王玉,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李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玉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53号楼9层903号(郑房权证字第上0672**号)的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徐倩倩以其位于A5号(豫(2017)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06467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李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玉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53号楼9层903号(郑房权证字第上0672**号)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徐倩倩位于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38幢1单元13A5号(豫(2017)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06467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