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正雨与吴传忠、刘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雨,吴传忠,刘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967号原告:陶正雨,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传忠,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琳,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瑶海区,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陶正雨诉被告吴传忠、刘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松怀参加诉讼,被告宋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正雨诉讼请求是: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向被告吴传忠出售黄沙,由被告吴传忠转售给合蚌高铁项目。直至2016年8月30日,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当天,被告吴传忠立据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催要未果,直至不接电话。因刘琳的吴传忠是夫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两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被告吴传忠、刘琳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吴传忠为向合蚌高铁项目供应建材,从原告处购买黄沙。2016年8月30日,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当天,被告吴传忠立据欠条一份给原告,内容是“今欠到陶正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另查,被告吴传忠与被告刘琳于2011年8月11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列事实,有被告吴传忠书写的欠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陶正雨与被告吴传忠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货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违约问题。在原告举证的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从立欠条2016年8月30日的次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上述所欠货款逾期未超过一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人民分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6%,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50%-100%,本院酌定确定为70%,即年利率7.82%(4.6%+4.6%*70%)。关于被告刘琳:因被告吴传忠立据欠条时,其与吴传忠是夫妻关系,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被告刘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传忠、刘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陶正雨货款100,000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7.82%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传忠、刘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陶向阳人民陪审员 叶东星人民陪审员 倪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