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某某银行存款71118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