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詹水明、陆艳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来,詹水明,陆艳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459号原告杨自来,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詹水明,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陆艳霜,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杨自来与被告詹水明、陆艳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自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