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梅元与李卫群、熊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元,李卫群,熊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404号原告孙梅元,男,汉族,双峰县人,原籍本县,现住永丰镇。被告李卫群,男,住永丰镇。被告熊展兰,女,住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元诉被告李卫群、熊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元撤回对被告李卫群、熊展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梅元负担。审 判 员 舒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赞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