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5597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597号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特别授权),泰兴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