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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宏发与林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发,林永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41号原告:袁宏发,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梅,福建省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永保,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袁宏发与被告林永保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宏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宏发以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宏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袁宏发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