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车耶与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耶,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548号原告:车耶,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实明,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嘎丹,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原告车耶与被告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车耶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耶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耶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车耶负担。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