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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房庆丰诉被告贾凤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庆丰,贾凤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85号原告房庆丰,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铁南街道。被告贾凤艳,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庆丰诉被告贾凤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房庆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房庆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庆丰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