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叶太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叶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150号创新大厦10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4896-3。负责人:王玉龙,行长。被执行人:叶太保,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2841号裁定,查封了叶太保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叶太保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