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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叶太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叶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150号创新大厦10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4896-3。负责人:王玉龙,行长。被执行人:叶太保,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2841号裁定,查封了叶太保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叶太保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