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德诉被告山西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西远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580号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居民。被告:山西远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三条街御沁园小区二号楼四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石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山西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山西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