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建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95号被执行人:郭建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金盆永福路13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郭建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没收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301.11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没收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异书记员 黄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