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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089号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女,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住调兵山市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存在,欠原告2500元钱,但我要求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一次性投入麦格币13100元及利息224元,共计13324元。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辩称,2016年2月份赵某介绍我做麦格币,我投入了,杨某某我和她说过两次,我说麦格币不错,我准备去合肥考察,行的话你也做,2016.3月1、2号回来我认为挺好,就和杨某某说了,赵某某是我介绍的,然后杨某某做了赵某某的下线,最后杨某某和赵某某做了,赵某某借给了杨某某2500元,后来杨某某说我做赵某某的下线都借我钱了,我做你下线是不也能借我钱啊,我说我借你钱和这事没啥关系,我就让她写了欠条,借款期限为1年,2016年3月29日我把钱借给杨某某当天写的欠条,2016年3月22、23号左右去报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有争议的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6年3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向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借款25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事实是2016年3月23日入单,原告(反诉被告)是26日给我拿来的钱,不是原告(反诉被告)所说的29号。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具有合法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有争议的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证人赵某书面证言一份,证明麦格币属于非法传销,调兵山地区加入麦格币的人已向调兵山公安局举报。原告(反诉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赵某某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所借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2500元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而是何某某为了在非法的麦格币中增员获利,诱骗被告杨某某加入麦格币成为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下线主动垫付的。调兵山地区加入麦格币的人已经集体向公安局举报。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质证,证人的证言与本案无关,我借给杨某某的钱是保单之后的事情。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异议不成立,虽然借款时间在购买麦格币之后,但该借款的原因和目的是让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购买麦格币,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在赵某某陪同下作为赵某某的下线投入15600元购买麦格币,其中2500元为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是经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介绍后参与购买麦格币的,即赵某某为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下线,故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购买麦格币当日,赵某某告知其上线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一起去投单。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发现赵某某带来的下线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为其曾经多次去发展的对象,由于发展下线会得到相应回扣,故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在2016年3月26日主动借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2500元,用于偿还购买麦格币时所欠赵某某的2500元,并转为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下线,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书写欠条一张。另查明,麦格币虚拟货币涉嫌非法传销等非法集资犯罪。调兵山地区加入麦格币的人已经集体向公安局报案。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主动借款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表面用途为偿还赵某某欠款,实质用途为购买麦格币。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明知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借款购买麦格币时向赵某某借款2500元,并且主动借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2500元用于偿还给赵某某,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转为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下线,其行为实质是将赵某某借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投入麦格币的钱替换成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借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钱,故借款的实质用途为购买麦格币。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借款关系的实质目的是用于购买麦格币,而麦格币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已经在山东公安机关立案,并且逮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另据网络公开报道,麦格币虚拟货币传销案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度十大亿元级传销案。调兵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接到了购买麦格币的部分人员报案,并存有报案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外,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给付投入麦格币的本金与利息,其反诉内容也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也应裁定驳回反诉。同时,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反诉,均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均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均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东禹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