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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破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破终2号上诉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经营者:陈礼明,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姚家集街竹林村瓜冲**号。被上人(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以下简称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集团)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瑞星审判员  史宏春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梦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