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书森康复诊所与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森康复诊所,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120号原告:孙书森康复诊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负责人:孙书森。被告: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眼科对面。被告:聊城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文化路。原告孙书森康复诊所与被告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森康复诊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忠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