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进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进华,郭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59号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二村安置住房六栋540房。负责人:旷石林。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申请人欧阳进华,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郭军,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进华、郭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17000001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远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