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治军与被执行人刘双峰、刘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治军,刘双峰,刘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安治军,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双峰,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双辉,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治军与被执行人刘双峰、刘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双峰、刘双辉应支付安治军欠款5279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安治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