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6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谢水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谢水香,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28400-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8号。负责人汪祝平。被执行人谢水香,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8850-4,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2301、2303、2305、2307、2309室。法定代表人吴爱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谢水香所有的登记在陈水法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君尚大厦2415室,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2017年4月18日,竞买人伍洁娴以161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人谢水香所有的登记在陈水法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君尚大厦2415室,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告证明号:杭房预高新字第13214190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字[2016]A0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伍洁娴(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伍洁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伍洁娴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