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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胜与傅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傅朝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43号原告:吴胜,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傅朝雷,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诉被告傅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