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申请执行案款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及物品,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