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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冯某甲(冯某乙)、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冯某甲,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589号之一申请人:姬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姬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