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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苏1181执2830号签发人:拟稿人: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瑞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书仙被执行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瑞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6)苏1181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瑞正机械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