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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仁东与王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仁东,王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万仁东,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南共济街。被执行人:王殿伟,女,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仁东与被执行人王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7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殿伟工资帐户,现将该帐户内12000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万仁东。经查现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