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市金瑞纸箱包装厂、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金瑞纸箱包装厂,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瑞纸箱包装厂,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林牧场。法定代表人:戴金敏,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赤湖工业园区F5F6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有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九江市金瑞纸箱包装厂申请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金瑞纸箱包装厂案款181273元,承担执行费2619.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127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