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7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高杨与夏斌、唐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高杨,夏斌,唐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675号原告:唐高杨,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武县平通镇。被告:夏斌,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唐莉蓉,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唐高杨与被告夏斌、唐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高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