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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付才与姜丽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付才,姜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徐付才,男,汉族,1964年3月22出生,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姜丽桃,女,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教师,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付才与被执行人姜丽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湘12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姜丽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680000元,并按年利率5.655%赔偿损失,自每笔价款逾期之日起计算;继续履行2015年2日11日协议的其他义务;缴纳案件受理费5691元,执行费92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付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