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何某与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04行初20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何某,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庚明,系该局法制科警察。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何某诉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05-15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何某某、何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东晓人民陪审员 王军红人民陪审员 裴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乔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