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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相全、刘学芬、吕怄书、苑小明、杨新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相全,刘学芬,吕怄书,苑小明,杨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相全。被执行人刘学芬。被执行人吕怄书。被执行人苑小明。被执行人杨新田。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相全、刘学芬、吕怄书、苑小明、杨新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