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告敖立英、邱世银、王祖富、邱家莉、邓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邓玉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号(跃发商住楼一楼营业房)。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系原告职员。被告:王祖富,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邱家莉,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敖立英,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邱世银,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邓玉菊,女,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告敖立英、邱世银、王祖富、邱家莉、邓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偿还原告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声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