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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凤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64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地址:旺苍县被告:胡凤莲,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朝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