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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郝杰、郝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杰,郝建国,管亚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郝杰,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郝建国,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管亚迪,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管亚迪与被执行人郝杰、郝建国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郝杰、郝建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郝杰、郝建国向本院提出请求:中止对天津市河东区晨光道晨光楼41-4-605号房屋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1、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异议人,不属于管亚迪;2、上述房屋是异议人唯一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实质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本院尚未对涉案标的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异议人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郝杰、郝建国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庆新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