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江惠与朱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惠,朱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惠,女,200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理人:车小米,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江惠之母。被执行人朱广法,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本院在执行张江惠与朱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江惠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0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