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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江惠与朱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惠,朱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惠,女,200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理人:车小米,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江惠之母。被执行人朱广法,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本院在执行张江惠与朱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江惠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0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