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053号原告: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珠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荣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丛,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波,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陵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兵,公司经理。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7.08元,减半收取计2903.54元,由原告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