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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6288康凯与陈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凯,陈一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288号原告:康凯,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受康凯的特别授权委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蓉,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康凯与被告陈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康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康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凯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康凯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