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1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忠国、李海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国,李海艇,刘志华,周健,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国,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海艇,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周健,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国与被执行人李海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艇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艇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冢子支行62×××96帐户内存款5200.00元。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