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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支允辉、师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支允辉,师松梅,支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157号原告:王明亮,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支允辉,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师松梅,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支效东,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明亮诉被告支允辉、师松梅、支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