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830号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三角站东侧(湛江市国营东海林场木片加工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泽建,董事长。被告: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渡路茂名石化桥南西区16栋南综合楼。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伟娇审 判 员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